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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18-4-4 16:24:02      点击:



常科发[2018]28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8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一)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本年度将分三批集中受理。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二)为企业开展高企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将为该企业鉴证的2项专项审计报告和近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省申报通知当批受理截止时间的1个月前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报企业于514日、613日、713日前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网址:http://www.jstec.com.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注册及网上材料的填报提交,并将企业按省通知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要求完成自查的全套申报纸质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下载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送相关科技部门与省网系统数据核对审核。

(四)各辖市区科技局于516日、615日、716日前完成各批次高企申报名单汇总并报送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含溧阳市、金坛区、常州国家高新区及武进国家高新区)。溧阳市、金坛区、常州国家高新区及武进国家高新区同时报送按批次由省网系统中自动生成并导出的《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五)纸质申报材料正式稿(一式二份,确保正副本一致)和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二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全称)请于529日、629日、727日前报送市高企协会,并完成申报材料的网上提交。完成各批次上报推荐后溧阳市、金坛区、常州高新区、武进高新区科技局还需将按批次由省网系统中自动生成并导出的《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电子档,抄送市高企协会。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省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与中介机构提交常州市财政局或江苏省注税协会的审查材料一致)。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网址:http://www.jstec.com.cn)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天宁区、钟楼区企业提交至常州市科技局;溧阳市企业提交至溧阳市科技局;金坛区企业提交至金坛区科技局;新北区企业提交至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高新区企业提交至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经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后,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后,再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一份报送所属地区科技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并确保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所在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全称),连同纸质材料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武进区、常州经开区、天宁区、钟楼区企业统一提交常州市科技局委托受理单位——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路科技创新大厦三楼B312)。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要求企业严格按省通知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作好自查,确保每家申报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中的数据一致。

2.各辖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省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表》,并下载打印,加盖公章;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在当批申报时间截止前20天完成审计报告的审核,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

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中的一致性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后,填报《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科技部门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四部门盖章推荐的《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辖市区科技部门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加强与同级安监、质监、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

(二)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辖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系。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联系人: 吴成瑞、包晓红 电话:6789674567896794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     倪新宇     电话:85681522

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   王余华      电话:85681868

附件: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81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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